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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消费提示,提醒广大家长及未成年消费者,理性看待医美需求。有法律界人士建议,“对于未成年人接受整形项目,有两个特殊性应被列入法律规范,一是纯美容目的整形手段应当原则性禁止,有条件例外;二是宣传和推广应当避免使用未成年人进行宣传,包括一些在国外已经属于成年但是在中国仍属于未成年人的外籍代言人”。
整容需在身上“动刀子”,有着可以预见的风险,不得不多加小心。因此,对于整容,即便是成年人都需要理性对待,更何况是身心还不成熟的未成年人?如果草率决定整容而最终失败,所产生的伤害将是未成年人所处年龄心智所难以承受的。正因如此,未成年人整容很必要受到严格限制。
2002年施行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这给未成年人医美留了一个“突限”的口子,现实中很多家长并不同意未成年子女整容,但最终都拗不过孩子而被迫同意签字。而一些医美服务机构也借机贩卖“容貌焦虑”,诱导未成年人整容消费,助推整容的低龄化。
禁止未成年人医美,并非剥夺未成年人对容貌美的追求,而是为他们能够理性选择留出缓冲的时间,从而实现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主要着眼于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强调在社会生活中予以有区别对待,帮助其规避与心智不符选择、心力不及行为之类的风险,防止其选择的“不当抢跑”。防止未成年人医美问题亦当如此,有必要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明确。(房清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