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有房屋产权,房产地址在所报学校片区范围内的所需提供的材料:


【资料图】

1.适龄儿童家庭全家户口本(机打户口本)(户口本上能够证明父母与孩子的亲属关系),报名学生与监护人户口地址一致(户主页、适龄儿童父母页、适龄儿童本人页)。非本县户籍的还要出具公安部门发放的父母双方有效期内的《居住证》或父母一方和孩子的《居住证》。

2.适龄儿童医学出生证明和预防接种证。

3.适龄儿童父母的房屋产权证。

如适龄儿童父母无房屋产权证,但适龄儿童和父母长期与祖(外祖)父母同户同住,则提供其父母的无房证明、父母一方的独生子女证、其祖(外祖)父母的房屋产权证。

如所购房产已入住,暂时无法提供房产证,需提供2023年3月至2023年6月期间的水电费缴费凭单发票和物业费凭单作为参考(或者手机缴费证明),并且水电用量符合正常生活用量。除以上材料外还需区分以下情况,分别提供相关材料:

(1)房产证在银行抵押的:由抵押单位经办人和负责人分别签字的房产证复印件、经办人联系电话、抵押单位盖章、抵押贷款协议书、还款记录等。

(2)已入住但房产证未办理的:提供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购房合同、正式购房发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据(大修基金)、契税完税或减税凭证(民间契约及协议不作为房产依据)等证明材料。

(3)自有宅基建房的:宅基证或土地使用证。

(4)享受政府经济适用房和公租房的:住建部门提供的有关审批手续复印件、住建部门开具的入住证明原件、缴纳租金的原始发票及复印件。

4.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证件由学校汇总审核后,再由教育局组织学校分批到相关科局进行产权和户口抽验查询。以上证件1-3项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第4项学校现场查验身份证原件,留身份证复印件。

注:购买二手房必须办理过户手续,其他未经土地或房产部门认定的协议无效。购房未入住的不予录取。

父母(双方或一方)和入学儿童户籍在同一户口本,户籍地址在所报学校校区范围内,父母和入学儿童在本县无房产,但实际在城区居住并工作,所需提供的材料:

1.全家户口本(机打户口本)。

2.入学儿童的医学出生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

3.房产管理部门开具的父母无房证明。

4.房屋租赁协议、所租住房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2023年3月至2023年6月期间的水电费缴费凭单发票和物业费凭单作为参考(或者手机缴费证明),并且水电用量符合正常生活用量,未入住的不予录取。

5.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证件1-4项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第5项学校现场查验身份证原件,留身份证复印件。

非本县户籍城区无房产,在城区经商、务工等随迁人员子女,所需提供的材料:

1.户口本:机打原籍户口本(含户主页、适龄学生父母页、适龄学生本人页)。

2.居住证:父母双方或父母一方和随迁子女的两人的有效期内的《居住证》(不含居住登记凭证);居住证地址要与实际居住房屋地址一致。

3.房屋租赁合同、原房主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2023年3月至2023年6月期间的水电费缴费凭单发票和物业费凭单作为参考(或者手机缴费证明),并且水电用量符合正常生活用量,未入住的不予录取。

4.经商、务工的:经商的需提供营业执照;父母务工的提供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合法《劳动合同》。

5.适龄学生医学出生证明和预防接种证。

6.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证件1-5项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第6项学校现场查验身份证原件,留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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